各乡镇、街道及有关企业:
近期,省节能办布置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确认工作,因正式通知还未出台。因此,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和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工作的通知》(鲁经贸循字〔2009〕88号)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按照文件要求,做好预备工作。
一、申报要求
这次申报工作要突出做好大企业、大项目和重点用能企业的确认工作。
二、材料准备
组织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工作的通知》(鲁经贸循字〔2009〕88号)“附件1”和“附件2”“企业申报材料”中第6、7、8项,准备好申报材料。
三、时间要求
请将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于5月10日前报送市节能办(电子邮箱:qfsjnb@163.com)。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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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 |
鲁经贸循字〔2009〕8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经委、青岛市发改委)、节能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环保产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是发展循环经济、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为了鼓励和支持环保产业发展,国家制定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公布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为认真落实好国家优惠政策,促进全省环保产业快速发展,经研究确定,对使用符合《目录》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进行确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确认内容
(一)申报条件。法人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
(二)确认内容。企业申报确认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企业是否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该设备。
二、申报及确认程序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确认实行由企业申报,所在市经贸委(节能办)会同市财税部门初审,省经贸委(节能办)会同省财税部门集中审定的制度。
(一)企业申请
凡申请确认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企业,应向所在市经贸委(节能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东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有关材料(附件2)。企业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备查,并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材料一式六份,统一采用A4纸规格,按申报材料要求打印目录,并按顺序加封装订成册。企业的申报材料,由市经贸委(节能办)留存一份,上报省经贸委五份。
(二)市级初审
各市经贸委(节能办)会同市财政、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税收优惠目录和相应的优惠政策,对申请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的企业进行初审,主要包括:
(1)审查企业是否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以及材料是否齐全;
(2)审查所报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3)审查所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目录规定的范围,是否符合相关的应用领域,以及该设备是否企业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等。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市经贸委(节能办)会同财税部门在《山东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申请表》(附件1)相关栏目内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告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集中审定
省经贸委(节能办)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及相关管理部门、行业专家等组成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委员会,对各市上报的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对审核中有异议的或其他需要现场核实的,可委托有关单位或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对符合确认条件的企业,省经贸委(节能办)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文件,公布确认企业名单和设备名录,并由省经贸委(节能办)核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证书》。
三、监督管理
省经贸委(节能办)、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工作和优惠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市经贸委(节能办)、财税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搞好申报企业的初审把关和已确认企业的动态监管,尤其是要加强对企业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使用情况的检查,企业购置确认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暂定为每年一批,企业于10月20日前向市经贸委(节能办)递交确认申请材料,市经贸委(节能办)会同财税部门于11月20日前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委员会,省经贸委(节能办)会同财税部门于12月底前完成审核、确认。
由于2008年是企业享受新税法优惠政策的第一年,特增加一次确认批次,本批申报确认的重点是:2008年1月1日以后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环保产业设备的企业。企业于3月27日前向市经贸委(节能办)递交确认申请材料,市经贸委(节能办)会同财税部门于4月6日前完成初审,省经贸委(节能办)会同财税部门于4月中旬完成确认。请各市抓紧组织有关企业申报,并按时上报有关材料。
申请享受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按法定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经贸(节能办)、财税部门要加强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提高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工作中密切配合,加强合作,把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积极推动我省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附件:1、山东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申请表
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申报材料及装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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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
贸易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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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节约能源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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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
山东省财政厅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附件1:
山东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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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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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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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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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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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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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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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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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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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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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营业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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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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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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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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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备情况 |
申报的环保设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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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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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能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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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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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该设备的投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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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自身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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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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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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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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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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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1、企业申报依据要写明引用文件的名称、文号、条款原文。
2、初审意见要明确、具体,对只盖章不填写审查意见的,省不予确认。
3、材料一式六份,上报省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确认委员会五份。
附件2: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申报材料及装订要求
一、企业申报材料
1、市经贸委关于申报本批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的请示文件;
2、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具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承诺企业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企业申报确认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请示(应说明企业概况、购置并使用该设备的情况、申报理由等);
4、《山东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申请表》(附件1);
5、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企业购置该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7、能说明该设备的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等情况的设备说明书复印件;
8、企业生产过程中实际使用该设备的工艺流程图;
9、其他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二、装订要求
申报材料统一采用A4纸规格,打印目录(注明各具体材料页码),并按顺序加封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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